煙害控制

全面禁止另類吸煙產品

另類吸煙產品(另類煙),又稱為新型煙草/尼古丁產品,指煙草業新研發、不能歸納於傳統煙草產品(例如捲煙、捲煙煙草、雪茄及煙斗煙草等)的吸煙產品。有關定義在各個國家可能各有不同,在香港,另類煙指電子煙、加熱煙草產品(加熱煙)及草本煙。

另類煙出現時間尚短,有關危害還未被徹底研究。然後,有越來越多研究發現另類煙含有有害物質及致癌物質(某些有害物質的濃度可較傳統煙更高),並指出使用另類煙對健康的影響,例如增加呼吸系統疾病及心血管疾病風險。這些產品對戒煙的作用未明,而且可能吸引非吸煙人士,尤其青少年,使用尼古丁。世界衞生組織建議應規管甚或禁止另類煙,以令公眾健康獲得最大保障。

已禁止或立法禁止另類煙的地方︰

  地方
禁止電子煙 阿根廷、巴西、汶萊、柬埔寨、哥倫比亞、埃及、岡比亞、印度、伊朗、科威特、老撾、黎巴嫩、澳門、毛里裘斯、墨西哥、尼泊爾、尼加拉瓜、阿曼、巴拿馬、卡塔爾、塞舌爾、新加坡、斯里蘭卡、蘇利南、敍利亞、泰國、東帝汶、土耳其、土庫曼、烏干達、烏拉圭
禁止加熱煙 澳洲、巴西、汶萊、柬埔寨、埃塞俄比亞、芬蘭、印度、伊朗、老撾、澳門、馬耳他、毛里裘斯、墨西哥、挪威、巴拿馬、卡塔爾、新加坡、斯里蘭卡、泰國、東帝汶、土耳其、土庫曼、烏干達

資料來源︰Campaign for Tobacco-Free Kids and Johns Hopkins Bloomberg School of Public Health

在香港,《吸煙(公眾衞生)條例》(第371章)下的禁煙條例適用於另類煙,在法定禁煙區使用另類煙屬違法行為,可被定額罰款港幣1,500元。為進一步保障公眾健康,政府已修訂《吸煙(公眾衞生)條例》(第371章),全面禁止另類煙。由2022年4月30日起,進口、推廣、製造、售賣及為商業目的而管有另類煙均屬違法。推廣、製造、售賣及為商業目的而管有另類煙可被罰款港幣50,000元及監禁六個月;而播放另類煙廣告可被港幣50,000元,若屬持續罪行,持續期間每日額外罰款1,500元。另外,按《2023年進出口(修訂)條例》,進口另類煙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00,000元及監禁兩年,或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被罰款港幣2,000,000元及監禁七年。

請瀏覽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網頁以了解有關法例的詳細內容。

請參考相關網頁以了解更多有關電子煙加熱煙的害處。